(三)复制。档案利用者需要以复印、打印、扫描、翻拍、扩印、拷贝等形式复制城建档案的,经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同意提供档案复制件。未经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同意,档案利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档案复制件。
未经同意,档案利用者不得利用各种设备对城建档案进行摘录、复制。
第七条 档案利用者要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复制件出具证明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档案原件证明: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工程竣工备案等需复制档案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复制,每一事项提供一式一份的档案原件证明。原件证明必须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经办人、审核人签字方可生效,必要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注明用途。
(二)档案证明:除上述用途外需复制档案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复制,并仅对一份档案复制件加盖"档案证明章"。
第八条 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方式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决定;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范围仅限于被审核同意的内容;城建档案移交单位有合理限定档案利用范围的权利。
第九条 个人和组织查询利用城建档案,应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城建档案查询利用申请表》(见附件1),告知档案利用者有关情况和利用目的,出具有效证明,经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查询利用。
第十条 档案形成者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手续:
建设单位查询利用档案应提供介绍信或档案移交书、档案认可意见书;规划、绿化、防疫、环保、消防、卫生等职能部门查询利用档案应提供介绍信;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查询利用档案应提供介绍信及相关合同。
单位名称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非档案形成者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手续:
(一)产权人查询利用档案:通过买卖、竞拍、转让、兼并、继承等形式取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查询利用城建档案,应提供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并提供购房合同、拍卖合同、付款证明、土地出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法院判决等能够说明权属转移的有效证明。
(二)管理人查询利用档案:应提供介绍信及物业管理合同或协议等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