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的通知
(杭建办发〔2010〕32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处):
《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工作,充分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对房地产权属等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部门或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城建档案应当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社会活动提供服务。
第六条 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摘录和复制。
(一)阅览。档案利用者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引导下,在规定的地点阅读和浏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档案。
(二)摘录。档案利用者在阅览基础上,对城建档案进行摘要和记录,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利用者摘录的内容不予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