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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9〕2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办法》)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要求,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非居民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按源泉扣缴方式由直接负有支付以上相关款项义务的该单位和个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同一纳税事项,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与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不一致时,以营业税为主。
  二、登记备案管理问题
  1、非居民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以及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暂使用现有文书,不另行设置专用文书。
  2、税务登记代码:如果是非居民企业,编制15位代码,前六位为县(区)局代码,后九位为流水号码;如果是非居民个人,可使用护照号或身份证号。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代码后面统一加“GW”两个英文字母。
  3、非居民企业如果在机构、场所已办理税务登记,在项目所在地不再重复办理,但要按照现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4、申报期限统一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其他问题
  1、对非居民企业实施的税务审计,由主管地税机关检查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国税发[2007]35号)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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