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委托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委托审计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审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得实施影响审计人员独立审计的行为。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目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收回专项资金;

  (三)对财政部门出具的审计监督意见,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资金使用单位和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监督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审计监督报告,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委托方要求,组织注册会计师等具有资质的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审计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业务再委托给其他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审计业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审计业务的财政部门同意;

  (三)对审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审计业务的财政部门报告,主动接受财政部门业务指导;

  (四)编制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注册会计师签字确认;

  (五)建立健全对审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审计初步结论要听取市有关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意见,并按规定出具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的审计报告;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审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未经委托审计业务的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等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八)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经费,由市级财政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财政监督检查局按规定支付委托审计机构所需审计费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