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2010]69号)
各有关委、办、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规范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有关事业发展目标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是财政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市财政监督检查局,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经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二章 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市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