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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市安全工程研究培训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市安全工程研究培训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9〕186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沈阳市安全工程研究培训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沈地税发〔200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005号)的有关规定,沈阳市安全工程研究培训中心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列入国家和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其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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