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9〕236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9〕1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向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了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公司)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从2006年起在其经营区域内开办“华安金龙收益联动型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保险”业务。该业务的投保人需一次性交纳保障金5000元∕份,无须另交保险费,期限三年,期满后华安财险公司返还投保人交纳的保障金本金并支付固定的收益,在此期间华安财险公司还赠送投保人相应份数的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保险。华安财险公司收到保障金后,运用保障金到金融市场进行投资运作,同时按规定确认赠送的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收入,并已足额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华安财险公司开办的“华安金龙收益联动型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实际上属于一种由金融企业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金融企业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的保证收益型投资理财产品,除对其确认的赠送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外,对其运用保障金到金融市场进行投资运作产生的应税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金融业”的相应适用项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