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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绥中发电厂二期工程中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锅炉钢结构是否属于设备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绥中发电厂二期工程中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锅炉钢结构是否属于设备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9〕237号)


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绥中发电厂二期工程中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锅炉安装过程中锅炉钢结构是否属于设备问题的请示》(葫地税发〔2008〕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绥中发电厂二期工程中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锅炉(以下简称锅炉)本体主要由锅炉受热面、集箱、各连接管道和锅炉钢结构组成,均由绥中发电厂采购提供,其中锅炉钢结构是支撑和悬吊锅炉受热面、集箱以及各连接管道等设备的主体承载部分。根据营业税政策及其他相关规定,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均属于设备。因此,绥中发电厂二期工程中锅炉安装工程的锅炉钢结构(钢架、平台、扶梯)可认定为设备,其价款不应作为锅炉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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