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25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局要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做好本次专项纳税评估的组织和落实工作,并按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本次评估工作。
二、各市局要按照下发的评估企业名单自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企业名单包括国家局指定和我省自选两部分,具体见附件《风险预警及零纳税名单》。各市局可按照文件要求并根据自身情况适当增加评估企业,增加的企业名单确定后应及时上报省局(税源管理处)。已选定为总局评估企业不作为本次评估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