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税收备案制度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0〕15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精神,现就有关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向地税机关报送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局备案。
二、在上报省局备案前,由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内容向省局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1、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的真实性及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