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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工作的各项要求

  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卫生、人口计生、公安、统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抓好落实。

  (一)各级助产服务机构要规范出生实名登记和信息交流

  1. 规范入院登记。孕妇入院后,接生单位要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认真填写《安徽省出生医学登记表》,登记孕产妇及其配偶的真实信息。对没有或不愿提供计划生育信息的,要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人口计生部门要派人核查,并将核查信息及时反馈接生单位,对情况不明者,要进行备案。

  2. 规范出生登记。接生单位要认真记录婴儿出生情况,建立准确的健康档案。

  3. 维护孕妇权益。各助产服务机构要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出发,无条件及时提供助产服务,不得限定孕产妇分娩地点,不得泄露孕产妇信息。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

  1. 及时免费发放。要坚持以人为本、人道主义和便民利民的原则,按照住院分娩技术规范和医疗文书的要求,及时无条件免费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2. 确保信息准确。《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要认真核对出生婴儿姓名、性别、出生状况及其父母信息,确保《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公安部门要做好出生人口户籍登记工作

  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时,应依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认真核查《出生医学证明》,同时查验生殖保健服务证、《准生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暂不予办理,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核查。对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属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属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对不能提供生殖保健服务证、《准生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应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

  (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承担起组织、协调、宣传和信息核对等职责

  要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开展出生实名登记的具体措施,大力宣传实施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按法定身份证明核对、校正、录入新婚夫妇、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婚、孕、产、节育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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