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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滁州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为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布。
  (五)绩效工资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地方自行建立以及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的提高标准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要按照促发展、保稳定的原则和要求,由学校统筹考虑。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中纪发〔2008〕40号文件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市人事、财政部门确定,按月发放。退职人员,按照同职级退休人员标准的70%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退休人员执行上述生活补贴后,除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其他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另外发放。今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从退休、退职的下月起,按退休、退职人员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四)经批准受聘到两类岗位上工作的义务教育学校人员,基础津贴按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确定。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津贴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初期基础津贴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明确岗位后,基础津贴按所明确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津贴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确定。
  (六)其他新进入学校人员,按所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津贴标准。
  (七)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派出学习、支教、培训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可比照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本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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