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滁州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9〕65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滁州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滁州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4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07〕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由市人事局、财政局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当地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人事局、财政局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市直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学校要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自查工作,如实上报发放情况;学校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所属学校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核查工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做好津贴补贴项目的保留、归并和取消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绩效工资的项目和标准,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项目。
在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所属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并进行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