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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2009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1)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肉等行为。规范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2)全面完成场点清理整顿和换发许可证工作。加快屠宰加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建设,开展猪肉质量可追溯系统试点。
  (主要责任单位:市和县(市、区)确定的主管部门)
  (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1.工作目标
  全面整顿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非饲料添加剂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兽药的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2.主要任务
  巩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顿成果,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在饲料中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严格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规范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
  (主要责任单位:经委部门、农业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七)保健食品整顿
  1.工作目标
  严格保健食品监管,集中整顿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保健食品的消费安全。
  2.主要任务
  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和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顿普通食品宣传功能疗效、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
  (主要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
  (八)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分
  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熟肉制品、风味小菜、豆制品、糕点、酱腌菜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包括前店后坊式食品店)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其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2. 前店后坊式食品店(包括糕点、炒货等食品的现场制售)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
  3. 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其中,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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