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公文办理程序的通知
(滁政办〔2010〕76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前不久市政府办公室专门就规范办文程序重申了有关规定,但仍有少数部门在办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流转,以事情紧急为由,直接送市领导审签,出现公文“倒流”现象,影响了必要的文字把关。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报送的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应以请示形式报送市政府。如部门联合报送的,应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二、报送的代拟稿,应首先由分管市领导秘书进行初步文字把关,然后送市政府办公室分管文字的副主任统一审核把关,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领导审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