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述职评议对象为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述职评议由市政府安委会组织,每半年一次,采取随机抽点方式进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述职评议时间由市政府安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确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述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工作计划安排及实施情况;
(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情况;
(四)重大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五)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工作落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力求言简意赅。
第七条 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职后,现场测评。测评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测评结果列入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绩效考核计分,并及时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在测评中不合格票超过1/3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重点考核;对在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票超过1/3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建议给予批评教育、或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滁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据《
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