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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滁州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述职评议对象为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述职评议由市政府安委会组织,每半年一次,采取随机抽点方式进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述职评议时间由市政府安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确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述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工作计划安排及实施情况;

  (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情况;

  (四)重大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五)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工作落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力求言简意赅。

  第七条 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职后,现场测评。测评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测评结果列入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绩效考核计分,并及时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在测评中不合格票超过1/3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重点考核;对在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票超过1/3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建议给予批评教育、或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滁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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