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合格证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每年必须再培训一次,未参加再培训的,安全资格证书视同过期作废。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
第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一次死亡1人事故,暂扣3个月;一次死亡2人事故,暂扣6个月;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发生重大恶性事件,吊销安全资格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达标挂牌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第
十条至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达标企业发给《安全生产达标合格证》,未达标企业列入黑名单,限期整改,直至达标后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达标后管理下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有关部门约谈。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达标考核发证工作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全市企业达标工作两年内完成。
第八条 年度约谈超过两次,吊消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滁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述职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