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第七条 明查暗访中发现的属于其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它有关部门的,应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九条 明查暗访人员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应当实施责任追究,其方式包括: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滁州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认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滁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行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取得由市级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