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滁州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第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

  第四条 明查暗访重点检查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二)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跟踪管理情况;

  (十一)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情况;

  (十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或设施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它公共聚集场所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情况;

  (十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十四)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情况;

  (十五)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十六)受理群众举报核查及重点时段、重点任务部署及进展情况;

  (十七)依法应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按照“谁带队、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的单位现场填写检查事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检查组负责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建立检查档案。

  第六条 明查暗访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