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
第四条 明查暗访重点检查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二)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跟踪管理情况;
(十一)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情况;
(十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或设施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它公共聚集场所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情况;
(十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十四)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情况;
(十五)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十六)受理群众举报核查及重点时段、重点任务部署及进展情况;
(十七)依法应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按照“谁带队、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的单位现场填写检查事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检查组负责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建立检查档案。
第六条 明查暗访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