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并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制,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并经专家组评估认定属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实行挂牌督办。每年市、县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应不少于10项。
第六条 各级政府或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公告公示,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督办单位。整改结束后按照“谁挂牌、谁验收”的原则,企业应向政府或有关部门申请验收销号。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后,应在7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摘牌销号;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应每年安排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支持力度。
第九条 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社会公众、职工举报,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兑现奖励。
第十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由市政府安委办组织督查,并及时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滁州市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是指由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以事先告知或不告知的形式,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