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滁州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滁政办〔201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安委会办公室拟订的《滁州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滁州市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制度》、《滁州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认证制度》、《滁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述职评议制度》和《滁州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五项制度,已经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市政府负责同志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滁州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向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四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