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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和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售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过程中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

  (二)故意隐瞒交易标的真实情况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操纵交易市场、扰乱交易秩序以及其他有损公平交易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九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出租、出售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开发区要根据要求适时制定标准化厂房出租、出售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审批表

  申报单位(签章):     单位性质:行政( )事业( )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资产名称

位 置

计量

单位

数量

账面原值

房屋产权

证号

土地使用

证号

拟租

(售)

面积

拟出租

时间

拟出租

用途

备注

 

 

 

 

 

 

 

 

 

 

 

 

 

 

 

 

 

 

 

 

 

 

 

 

 

 

 

 

 

 

 

 

 

 

 

 

 

 

 

 

 

 

 

 

 

 

 

 

 

 

 

 

 

 

 

 

 

 

 

 

 

 

 

 

 

 

 

 

 

 

 

 

 

 

 

 

 

 

 

 

 

 

 

 

合    计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财政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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