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现场竞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申请国有资产出租(售)交易进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根据申请资料编制出租(售)公告,明确出租(售)资产情况、出租(售)条件、公告日期、时限等,并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刊登出租(售)公告,广泛征集承租(竞买)方,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审定出租(售)底价,底价确定后应当严格保密,在成交确认前不得泄露,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四)意向承租(竞买)方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缴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未竞得人保证金应在竞租(买)结束5日内退还;竞得人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由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转入市财政局或行政事业单位账户;
(五)竞价前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按公告规定条件对意向承租(竞买)方进行资格审查并查验保证金缴纳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意向承租(竞买)方现场竞价,原则上按价高者得确定受让方;
(七)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出具《竞租(买)结果通知书》并由受让方签字确认;
(八)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公示竞(售)结果,如无异议出具《成交确认书》;
(九)受让方在收到《成交确认通知书》起7个工作日内与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出租(售)合同并报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现场竞价出现以下情形,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权终止现场竞价:
(一)不足两家竞租(买)人的;
(二)有批准终止权的部门提出终止的;
(三)所有竞租(买)人均未应价的;
(四)出现相关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的。
第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或有关部门依法投诉或申诉,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应当统一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公开进行。违反本规定在场外交易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其作为相关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记入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