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政办〔2010〕78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滁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直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建筑物、土地、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是指在确保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经批准将闲置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资产,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