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内环办[2010]278号)
各盟市环保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环保局:
为加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环境保护部组织修订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并更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请结合我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盟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规定》中“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要求,对已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开展自查,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建设。根据自查及整改情况,由盟市环保局于2010年12月15日前向我厅提出更名申请。我厅将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统一组织更名工作,更名后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二、各盟市环保局要加强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的申报、初审的组织工作,明确职责,规范管理,不断加大创建力度。通过开展“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创建活动,有效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新模式。同时,各地也要加强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创建及建设指导工作,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将国家关于生态创建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融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
三、各盟市环保局应要根据《规定》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开展创建工作,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自治区环保厅。每年9月底前向自治区环保厅上报本辖区生态乡镇建设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 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各项考核指标变化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