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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食药监市[2010]97号)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此前印发的有关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药品暂停销售措施的规范性文件,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实施办法

  2、《更正启事》参考样式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旗县以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工作。发现严重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逐级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做出“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视为严重违法广告,可以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措施:

  (一)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即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其适应症(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批准的适用范围。

  (二)夸大药品、医疗器械疗效,即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承诺性的语言对产品的功效进行不科学的断言和保证。

  (三)在广告中对药品组成成份的宣传与被批准的内容不符或者编造科学无法证实的实验数据和产品作用机理以及利用专家、患者和医生的名义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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