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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 应急预案启动按照提请、审批、发布的程序实施。
  (一)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总体应急预案的请示,报省人民政府按程序送审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启动总体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
  (二)省专项应急预案。启动I、Ⅱ级应急响应(预警)时,由省人民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省人民政府按程序送审后,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必要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可直接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预警)的请示,报省人民政府按程序送审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
  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预警)时,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按照本部门决策程序审批、发布。
  (三)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事机构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本部门按程序送审后,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
  (四)市、县级应急预案参照省有关办法启动。
  (五)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办事机构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本单位按程序送审后,由编制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办事机构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组委会或主办单位按程序送审后,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七)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启动,并报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九条 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后,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展开相关应急处置或准备工作。
  第五十条 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属于上一级应急预案适用范围或突发事件有扩大趋势本行政区域难以控制,需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处置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协助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第五十一条 应急处置任务完成或现场专家组评估后结束应急处置,经现场指挥部同意,按照启动应急预案程序,决定终止相关应急响应(预警),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二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总结评估报告要在应急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地的人民政府总结评估报告于应急处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八章 应急处置工作保障

  第五十三条 组织与人力资源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各类应急预案要求,规范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明确职责,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有效启动。救援人力资源体系建设,要从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出发,抓好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完善救援队伍装备与设备,分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准确调集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科学、及时、有序、有效的应急救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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