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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由预案编制单位牵头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应急预案演练的检查、指导,必要时派员参加应急预案演练,适时组织学习观摩活动,不断增强应急预案演练的实效。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要从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结合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制定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演练名称、目标、内容、方式、主办单位、参与单位及人员、实施时间、经费预算等。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演练的审批或备案。
  各地、各部门的应急预案演练年度工作计划,要于上一年的第4季度上报审批或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组织的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由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涉及跨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演练、市级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应急预案演练的审批或备案参照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报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演练,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批,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演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统筹规划工作,协调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计划,并于上一年的第4季度明确下一年度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计划。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要根据需要成立领导小组及策划组、评估组、保障组等相关工作组。必要时,可成立现场指挥部。
  (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演练的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审批演练工作方案或脚本、经费使用、评估报告、总结报告,负责决定演练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策划组。具体负责演练的组织、协调工作,拟定演练工作方案,组织演练工作方案评审;负责拟定演练脚本,协调、指导参演单位进行演练准备、演练过程控制等工作。
  (三)评估组。负责设计演练评估方案,对演练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负责演练安全保障方案的审核和论证,编写演练评估报告。
  (四)保障组。负责协调演练所需物资、装备、技术、场地等保障工作,负责演练的其他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八条 应急预案演练要制定演练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演练目标与要求;演练场景设计,包括模拟假想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状态、特征、涉及范围及事态变化等情况;参演单位和主要人员的任务及职责;演练工作流程和日程安排;演练评估的内容、标准和方法;演练评估与总结工作安排;相关保障,包括技术、安全等保障方案,参演单位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九条 演练工作方案的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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