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部门应急预案。由起草部门在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后,按照本部门决策程序审定。
(四)市、县级应急预案评审与审批参照省有关办法办理。
(五)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由起草单位在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后,按照本单位决策程序审定。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起草单位在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定。
第二十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时,要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征求意见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五)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发布与公布。应急预案要及时发布和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要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一)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二)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三)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和向社会公布。
(四)市、县级应急预案参照省有关办法实施。
(五)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发布和向社会公布。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发布和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备案。报送应急预案备案时,要提供纸质文件5份和电子文档 (文本用Word、表格用Excel)。
(一)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基层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备案。
(五)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备案的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修订。
(一)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至少修订1次,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
(二)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单位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1.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2.应急组织体系或职责调整。
3.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
4.应急预案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
5.其他需要适时修订的。
(三)修订应急预案的工作程序,参照编制应急预案的相关工作程序办理。
(四)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