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费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收费项目的设立和取消情况,收费标准的调整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等;
(三)收费许可证核发、注销和年审情况;
(四)收费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将收费情况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分别以正式文件和办公平台的方式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确保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九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各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收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
第十条 本制度从2010年统计年度起执行。
徐州市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提高收费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的收费统计考核工作。
三、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收费统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填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及收费统计分析报告的质量。
四、采用分值考核办法,分基础工作、统计报表质量、收费统计分析报告质量和报送形式四部分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标准如下:
(一)基础工作考核(45分)
1、制度建设(5分)
具体内容包括:(1)领导重视;(2)有专人负责;(3)有工作制度;(4)专人审核。第1、2、3项每项1分,第4项2分。
2、按时上报(40分)
按规定时间报送的,得40分;每迟报一个工作日扣2分,直至扣完。
(二)统计报表考核(35分)
分别对《收费情况汇总表》(表一)、《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表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表三)和《取消(停止)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表四)数据完整性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