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和《徐州市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徐价费[2010]13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和<江苏省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8〕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徐州市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和《徐州市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10年收费统计年度起执行。
徐州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掌握分析全市各级、各系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状况,加强和改善收费的宏观管理,为收费管理提供依据,根据《江苏省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是指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年度收费情况按要求进行汇总、整理、编制、分析并报告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制度。
第三条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编制、发布、指导和考核工作。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统计报告制度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收费统计报告范围包括统计年度内按规定权限审批管理的收费情况和收费许可证核发、年审情况。按谁发证、谁统计、谁分析的原则填报、汇总、分析统计数据。
第五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包括《收费情况汇总表》(表一)、《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表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表三)、《取消(停止)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明细表》(表四)。(请登录到江苏省物价局网站下载)
第六条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报表汇总工作完成后,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收费管理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形成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地经济形势、财政收入状况等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