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打造产业发展支撑平台。各市、县(区)要依托我区产业发展优势和区位条件,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服务业发展方向和目标,构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核心圈,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充满活力的服务业发展格局,增强服务业综合辐射聚集功能。在全区开展服务业综合试点,选择一批产业形态鲜明、竞争优势突出的服务业集聚区纳入区、市、县共建予以重点推进。要在集聚区重点谋划建设一批服务业重大项目,引进、培育、扶持一批发展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的服务业龙头企业,形成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的支撑平台,辐射带动全区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加大政策支持,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并研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教育、文化、广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体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抓紧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力量增加供给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在用足用好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梳理、研究出台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各地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中,要充分考虑满足服务业发展的需要,银川、石嘴山、吴忠等中心城市要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占地多、附加值低、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土地规划计划调控,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调整服务企业用电、用水价格政策,基本实现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价格基本实现与工业用水价格同价。清理各类收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对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加大金融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拓宽服务业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企业给予信贷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用好中央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农村服务体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08]11号),抓紧细化、完善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并根据目录分门别类地制定、调整、完善相关产业政策,逐步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各地区要立足现有基础和比较优势,突出本地特色,制定相应政策措施。要把服务业发展与全民创业结合起来,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要加大发展服务业政策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