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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

  (二)促进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紧紧抓住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重视支持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等回族聚居地区的发展,大力帮助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和特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扶持特色经济,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把国家优惠政策转化为推动发展的动力。各级政府在制定实施“十二五”规划中,要突出少数民族事业。严格落实民族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全面提高民族教育水平。加快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少数民族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技能型人才。重视少数民族群众的劳动技能培训。积极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保护和开发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组织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办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做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和推广普及工作。积极发展回医回药事业。
  (三)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正确履行公民义务,切实加强民族关系协调工作。进一步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按照“公平对待、主动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原则,在劳动就业、职业培训、子女入学、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帮助,引导其积极融人城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有序进行。依法加强清真食品管理。严格审查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图书和音像制品。坚决防止发生违反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损害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
  (四)切实维护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高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严格区分和正确把握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持依法处理。对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坚决反对个别人在涉及民族因素的事件中制造事端。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
  (五)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信教群众工作,注重正面引导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广泛开展宗教界人士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评比表彰活动,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支持宗教人士在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中先行一步,发挥带动作用。
  五、切实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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