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
(2010年8月16日 宁党发[2010]38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现就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创建活动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需要。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影响我区民族团结的因素更加复杂。广泛动员全区各族干部群众共同参与创建活动,能够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推进新形势下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开展创建活动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需要。当前,我区正处于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各族干部群众齐心协力谋发展,团结一心搞建设。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能够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
开展创建活动是维护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和大好形势,自觉同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行作斗争,维护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
开展创建活动是创新工作方法、提升民族工作水平的需要。随着新形势的不断变化,需要我们适应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既要坚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和成功做法,又要通过扎实的创建活动,推进机制创新、工作创新、方法创新,切实提高新形势下解决民族问题的能力,提升民族工作水平。
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和“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这一根本任务,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增强维护民族团结、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自觉性,努力开创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目标。通过深入广泛地开展创建活动,创建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乡村、社区、学校、机关、企业、军营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市、县(区),形成自治区有模范市,市有模范县(区),县(区)有模范乡村、社区、单位的局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分别处于全区、全市领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