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不协调的内容,需要作删除或者简单修改的,采用修改重新发布的方式清理,清理意见中注明“修改重新发布”,并注明具体修改意见。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或者已被新的上位法代替以及所依据的上位法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当废止,清理意见中注明“废止”。
(四)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或者其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宣布失效,清理意见中注明“失效”。
(五)规范性文件需要补充和完善内容的,本次清理不作处理,清理意见中注明“暂不处理”。
(六)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宣布继续有效,清理意见中注明“继续有效”。
四、清理程序
(一)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查阅相关发文目录,列出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
(二)分门别类,向负责起草或者执行的部门(涉及到多个部门的以牵头部门为主)发出征求清理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函,由相关部门逐件认真检查和梳理,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修改重新公布以及暂不处理5种清理意见及其理由,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征求执法一线人员、有关专家及管理相对人意见的,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最终确定清理意见。
(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清理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部门未按要求提出清理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视为废止。
五、组织领导
成立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办公厅各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公厅文电信息处,具体工作人员从自治区有关部门抽调。
六、实施步骤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0年6月中旬开始至2010年11月10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清理准备阶段(6月中旬-7月15日)。
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解决办公场所、设备等问题,抽调工作人员,进行人员培训,列出待清理文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