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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课本费。自治区教育厅审定的、全区统一开设的、由各级新华书店发行的课本,其费用由学校代收。
  2.作业本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在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 201号)规定标准代收作业本费。高中阶段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用量统一代购,每生每学期收费最高不超过 20元。
  (三)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实行政府审定的管理制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各市、县 (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只允许在本通知所列项目的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减少,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如需新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必须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审核,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做到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盈利,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学校不得强行或变相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在服务性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
  (三)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五)中小学不得自立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六)中小学不得收费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班、特长班和兴趣班,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收费的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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