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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疾控〔2010〕30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流感监测工作,完善流感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水平,更好地为流感防控工作服务,卫生部制定并印发了《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卫办疾控发〔2010〕150号),并废止了2009年9月卫生部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监测工作方案(第二版)》和2006年印发的《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调查处理技术指南(试行)》。现将《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以下简称《监测方案》)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流感监测网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实施单位组成,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科学有序的原则开展流感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哨点医院、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沟通协作,加大对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支持力度,保障监测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抓好相关人员的培训,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监测方案》;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加强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及时研究解决监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监测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及时发现流感暴发疫情,严格按要求进行报告和及时处置。

  二、各监测哨点医院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对照流感样病例的定义,认真筛查、登记、汇总流感样病例,按时将相关数据录入到“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每家哨点医院每周采集5-15份流感样病例标本,并保证采集的标本1周内送到对应的网络实验室。尽量避免集中、突击采样,标本避免反复冻融。为保持哨点医院工作的连续性和监测数据的稳定性,原则上哨点医院不作调整。确因设置布局不合理、监测工作难开展而需调整哨点医院的,由市卫生局统一安排,并于9月底前报我厅疾控处审定。在未作调整前,相关哨点医院要继续做好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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