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安排规模大、设施完善、管理规范、交通便利的承储企业;
(二)优先安排无动物疫病地区的承储企业;
(三)优先安排主产区的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 储备肉实行专栏储存,专人管理和专账记载。
第十六条 活畜储备圈舍前应当悬挂标识牌。标识牌的规格和内容为:长35cm,宽25cm (见下表)。
储备活畜圈舍标识牌(样表)
圈舍编号:
┌──────┬─┬────┬───────┐
│ 饲养品种 │ │在栏头数│ │
├──────┼─┴────┴───────┤
│ 入栏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入栏日龄 │ 天至 天 │
├──────┼──────────────┤
│ 入栏体重 │ 公斤至 公斤 │
├──────┼──────────────┤
│预计出栏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饲养员 │ │
└──────┴──────────────┘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在发生疫情、安全事故、场(库)址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变更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储备肉轮换期为四个月。
为保证储备肉存储期间足量在栏,在每轮储备肉出栏(库)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同品种等量轮人。
第十九条 储备肉轮换出栏,应当采取就地出栏或以自治区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储备肉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储备肉未实行专栏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二)不按照规定时间如实上报有关信息和补贴申请材料;
(三)企业的申请材料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
(四)储备肉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虚报、瞒报数量;
(五)擅自串换储备肉品种、变更储备肉储存地点;
(六)不履行或者擅自改变承储合同和动用命令;
(七)以储备肉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干扰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九)其他违反承储合同的行为。
第四章 储备肉规模和动用
第二十一条 储备肉的品种、数量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