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商品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肉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应急商业代储商品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商品数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0]1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商品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肉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应急商业代储商品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商品数据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商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储备商品的管理,确保储备商品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商品,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实施市场宏观调控,应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性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商品。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储储备商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储备商品实行常年储备和定期轮换制度。
第五条 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商品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商品财政财务管理,负责储备费用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监督检查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商品的公证检验和质量安全监控工作。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按照国家和总行有关政策规定,安排储备商品贷款,实施信贷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 承储储备商品
第九条 承储储备商品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包括承储企业和活畜储备基地(场)。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储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