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报送节能分析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重新报送节能分析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验收投入使用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者逾期不整改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负责节能评估、审查、验收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估结论严重失实,违规通过节能审查,或者违规通过节能验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批准,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工作的部门擅自审批或核准,建设主管部门擅自批准开工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7年10月18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宁政发[2007] 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报告书
内容深度要求
一、分析评价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
(二)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设计及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规范,产品能耗限(定)额标准,设备能效标准等。
(三)建筑类相关标准及规范。
(四)交通类相关标准及规范。
(五)同行业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原有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建筑物情况。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工艺、技术的选择;厂区布局和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