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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单体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项目,应当编写独立的节能分析报告表,由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节能审查,并将节能分析报告表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项目,应当填报节能登记表,由县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节能审查,并将节能登记表报所属市节能主管部门,各市主管部门年度汇总后,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分级管理的原则,向节能审查部门申请节能审查。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节能审查部门申请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申请;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节能分析文件。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节能评估专家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
  节能评估专家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或咨询工作。入库专家名单定期更新并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部门接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节能评估专家库成员组成评估组进行评估,并形成节能评估报告: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但对当地能源供应造成明显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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