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节能分析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文件的编制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等价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应当编制独立的节能分析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单体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项目,应当编制独立的节能分析报告表。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单体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项目,应当填报节能登记表。
节能报告书的内容深度要求附后,节能分析报告表、节能登记表的具体格式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或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节能分析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对节能分析文件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
第三章 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编写独立的节能分析报告书,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
1.须核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会同项目申报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属基本建设的项目,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属技术改造的项目,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4.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提请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