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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的意见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运行体制,充分发挥农民自治作用,引导群众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3、因地制宜,节约资源。根据国家有关垃圾处理要求和农村特点,优先采取低成本回田复土、堆肥利用、能源转换等措施对农村生活垃圾加以综合利用,对不宜利用的,实施户分类、村收集,由镇(乡)就近运至本县(市)依据规划建设的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

  (三)任务目标

  2010年,做好全省20个试点县(市)试点工作,在所辖乡镇、村庄建设垃圾收集设施,配备垃圾中转和运输设备,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实施“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模式。其他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和特点,参照该模式探讨开展垃圾处理工作。

  2011-2012年,全省完成县(市)域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规划布点工作。50%以上的县(市)建成满足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需要的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立起“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机制,健全环境卫生城乡一体化管理体系,农村生活垃圾乱堆乱倒现象得到有效治理。

  三、当前主要任务

  (一)完善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各地要以县(市)为单位,按照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乡村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区域内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点等城乡一体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制定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方案,做到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资源统筹配置,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基本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

  (二)分类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针对全省县域范围大、村庄分布散的现状,在县(市)基本建有垃圾处理场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标准,各县(市)依据县域内人口数量、生活垃圾产生量以及距县(市)垃圾处理场距离远近等实际情况,分类建设经济、实用、环保型的垃圾收集、中转、处理设施。距县(市)垃圾场超过20公里的镇乡,可依据规划合理选址建设第二、第三垃圾处理场;每个镇乡要建设一个以上垃圾中转站(场),每个村庄要因地制宜建设若干垃圾池。

  (三)完善垃圾处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各县(市)要成立或明确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机构,将镇乡村的垃圾处理纳入城乡统一管理。镇乡要制定卫生保洁标准和垃圾处理制度,完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责任制和检查监督机制。镇乡要配备垃圾处理专职或兼职人员,定期将中转站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场。村庄要配备清扫和清运人员,做到日清扫、日运输。做好动员宣传,制定村规民约,落实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垃圾定点倾倒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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