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项目需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由市级融资平台向市债务办提出申请,市债务办商请省债务办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贷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以及项目顺利实施。项目竣工后,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送省级融资平台和省开行。
第二十七条 市债务办应会同市相关部门对项目进展及贷款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截留和挪用项目贷款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弄虚作假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可以采取停止贷款发放、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违纪的依据纪律处分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县(市)区及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贷款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债务办、市级融资平台、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负责收集和保存项目实施和贷款资金管理的相关资料,并建立相关工作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债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丹东市投融资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赵连生 市 长
副组长:于国平 常务副市长
成 员:安振利 市人大财经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