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五条 作业人员岗位分为:
(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T、S、W);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T、S、W);
(四)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其中:T是指塔式起重机,S是指施工升降机,W是指物料提升机。
第六条 作业人员必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业资格考核,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七条 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申请表;
(二)申请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照2张;
(三)体检合格证明;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准予许可的颁发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资格证书的样式、编号规则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和编号规则。
资格证书全国通用,使用期为6年。使用期满,作业人员应当到原发证部门换领新证。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申请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具体考务工作可以由作业人员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命题按照国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
第十二条 承担从业人员资格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