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平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浙发改投资〔2010〕796号)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审批平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平发改投资〔2010〕12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受委托进行咨询评估,并提出了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报告(浙规划院咨〔2010〕37号)。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解决平阳县垃圾处理设施不足的状况,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进一步改善平阳县生态环境质量,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同意建设平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工程。项目单位为平阳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平阳县钱仓镇东江村。项目用地6.113公顷(包括代征道路0.9687公 顷)。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为新建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日处理生活垃圾600吨(部分建(构)筑物按900吨/日处理规模布置建设)。一期工程建设2条垃圾焚烧处理线,日处理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600吨。选用2台日处理生活垃圾300吨的三驱动逆推式机械炉排焚烧锅炉,配置1台12MW汽轮发电机组。
四、项目总投资为24172万元。其中建设费用23352万元,建设期利息72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00万元。资金筹措方式为企业自筹10000万元,申请银行贷款14172万元。
五、项目利用垃圾焚烧发电,实现了资源的综合利用。正常运行后,可实现年节约标煤2.6万吨。项目提出的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选用高效、低耗的先进设备等节能措施基本可行,节能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六、项目提出的治理焚烧烟气措施及渗滤液处理措施基本可行,应严格按照“3T”工艺要求控制焚烧炉温度、停留时间和湍流度,确保烟气达到《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中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垃圾渗滤液经处理后,先厂内回用,待市政污水管网铺设到位后,采用三级标准纳管集中处理。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浙规选字〔2010〕240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浙土资预〔2010〕027号);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浙环建〔2010〕45号);省电力公司并网批复(浙电营〔2010〕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