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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

  三、简化和规范项目核准程序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要求,原则上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等级和服务范围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核准权限下放后,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内容、条件、程序等仍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规定执行。各级发改委(局)在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落实各项项目核准条件的同时,要主动简化核准程序,缩短核准时间,增强核准透明度。对已核准项目原则上应通过不同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调整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和布局
  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及盲目重复类项目建设。
  充分发挥我省欠发达地区土地、劳动力等方面的综合成本优势,鼓励外商在欠发达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五、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各级发改委(局)和开发区管委会要以此次核准权限下放为契机,引导规范开发区健康发展,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要求,促进外商投资项目向开发区集聚,提高投资便利化,加大外商投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不断改善投资环境。
  六、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各级发改委(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资形势和趋势分析,关注热点和重点问题,及时帮助外商协调解决困难,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各级发改委(局)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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