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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修缮和装饰装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审定的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市风貌办应当对工程进行检查,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九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改变使用用途是指房屋的居住、商业服务、经营、旅游、金融保险、电讯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等使用用途发生跨类别改变的情形。
  第二十条 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当事人应当到市风貌办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房屋改变用途的,还需提交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同意改变使用用途的证明;
  (二)历史风貌建筑文字、图片等资料;
  (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以上第(一)、(三)项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并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核对无误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补正事项告知单》。
  第二十二条 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报送的材料是否有效、拟改变的使用用途是否符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规定进行审查,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核查。
  经审查,对要件有效,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通知书》;要件无效或不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不予核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持《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通知书》,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档案是指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内容包括:
  (一)《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
  (二)技术资料;
  (三)现状及使用情况。含建筑坐落、建筑年代、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层数、建筑结构、建筑特征、原设计用途、现使用用途、现状平面图、位置图等;
  (四)房屋权属变化情况;
  (五)修缮和装饰装修形成的资料。含竣工图纸、竣工后照片等;
  (六)拆除、迁移或者异地重建形成的资料。含迁移或者异地重建的建筑正面和侧立面照片、反映建筑全貌的摄像资料、测绘图、竣工图纸等;
  (七)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风貌办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定期对历史风貌建筑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发现毁损或者丢失,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案卷质量标准,案卷填写应当做到字迹工整,内容规范,除表格、图片和图纸之外的其他档案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张。电子档案应当做到数据准确、图像清晰,及时进行备份或刻录光盘保存。
  历史风貌建筑档案保存应当做到防火、防水、防盗、防尘、防光、防虫、防磁、防潮。
  第二十八条 可以公开查询的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内容包括:
  (一)历史风貌建筑的建筑坐落、建筑年代、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层数、建筑结构、建筑特征、产别、原设计用途、现使用用途、区位图、照片;
  (二)设计图纸;
  (三)《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
  (四)有关历史风貌建筑的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
  涉及安全保密、落实政策及个人隐私的有关资料除外。
  第二十九条 查询历史风貌建筑档案的,查询人应当填写《历史风貌建筑档案查询申请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单位证明等)。
  对档案有记载的,打印查询结果并加盖专用章,查询人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查询人要求复制档案材料的,另行交纳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风貌办具体负责全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风貌办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设置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
  (三)负责编制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
  (四)会同消防部门提出历史风貌建筑应采取的消防措施;
  (五)负责组织全市历史风貌建筑普查;
  (六)依法对防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新建生产型企业进行治理;
  (七)依法对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结构、造型和风格的违法行为进行治理;
  (八)依法对损害历史风貌建筑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治理;
  (九)《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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