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续购住房全部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0〕363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续购住房全部产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续购住房全部产权管理办法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动公有住房出售,做好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续购全部产权的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凡已按房改政策向职工(住户)出售了部分产权住房的单位,要积极推动和鼓励职工(住户)续购该住房的全部产权。
二、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经向原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并取得同意后,补齐差额房款后,即可享有该处住房的全部产权。
三、差额房款计算方法。
(一)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续购该住房的全部产权时,先按市(区)政府届时公布的成本价格、调剂系数、折扣政策、计价公式计算购买该处住房全部产权的应交房款总额,再按已购住房产权份额计算的房款进行折扣后,即为应该补交的差额房款。
(二)按已购产权份额折扣的房款小于当时购买部分产权的实际交款额的,可按当时实际交款额折扣。
(三)应补款出现负数时,负数部分不再退款。
四、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买房的职工(住户),必须还清贷款和所欠房款后,方可续购全部产权。
五、职工(住户)续购住房全部产权后,职工(住户)还要交纳差额房款的1%,原售房单位提取差额房款的24.4%,建立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其余资金按届时公布的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分配比例处理。
六、为鼓励职工(住户)续购住房的全部产权,对售房单位,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房改出售公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对续购住房全部产权的职工(住户),免收手续费,只收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