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10〕49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承德市、衡水市拆迁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8月9日厅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暂行办法
二○一○年九月三日
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实现行政处罚目的,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有关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以下统称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回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是指执法部门就已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对被处罚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其他知情人进行的回访。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的主要内容是:
(一)征询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二)了解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及社会反映;
(三)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应当贯彻适时、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处罚与监督、教育相结合,处罚与责令改正并重。
第五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进行回访。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执法部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具体比例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一般采取书面方式进行。
采用书面方式回访的,由执法部门的办案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构),在向被处罚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发放《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征询意见表》(以下简称《回访表》),并请被处罚人根据情况自愿填写后送交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
办案机构应当在发放《回访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回访表》发放对象、时间等情况书面通报法制机构。